[导读]:原告:房*,男,1982年8月3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。被告:贾**,男,1993年2月16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。被告: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,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62X4。负责人:王**,该公司总经理。第三人: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...
原告:房*,男,1982年8月3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。
被告:贾**,男,1993年2月16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。
被告: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,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62X4。
负责人:王**,该公司总经理。
第三人: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,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91号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583467170249F。
法定代表人:陈*,系该院院长。
原告房*与被告贾**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(以下简称“人保公司”)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。审理中,被告贾**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,且尚未被提起公诉,本案裁定中止审理,后本案恢复诉讼。审理中,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(以下简称“昆山一院”)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紫金保险”)申请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后第三人紫金保险申请撤诉,经本院审核,符合��律规定,口头裁定予以准许。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、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房*的法定代理人易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艳、被告贾**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梅、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技(仅参加第二次庭审)、第三人昆山一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09-04 来源:辑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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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-25 来源:辑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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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-17 来源:辑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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